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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彩礼制度历史悠久。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西周的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这项制度,即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被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赠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还。
彩礼基本上是男方为迎娶女方,赠送给女方的礼金,亦有因男方入赘而形成的女方赠送给男方礼金的习俗。彩礼和嫁妆是一样的性质吗?如果男女双方同居三年半,领证结婚一年,男方以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女方要求返还10万元嫁妆以及父母配送的婚车一辆,男方坚持不给。离婚后嫁妆还能要回吗?该如何分配?
杨雅茹律师为大家解答疑惑: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要求退还彩礼或者嫁妆,必须是在没有进行登记结婚或者是登记结婚之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者是索要彩礼、嫁妆导致生活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退还彩礼或者嫁妆。根据以上的描述,双方已经在一起生活并且进行结婚登记,嫁妆一般是不予退还的,嫁妆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严格上来说是应该进行平均分配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界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主要是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其次,嫁妆和彩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应返还彩礼。但是对于嫁妆的返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依据婚姻法或婚姻法司法解释根据赠予的情形来进行鉴定。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前女方陪嫁的,就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彩礼的话一般是男方的父母给女方的父母,但是嫁妆一般是女方父母给女方进行出嫁,一般在保管方面有一定的区别。至于陪送的婚车是一样的道理,如果是婚前就是婚前财产,婚后的话就是婚后财产。
关于10万元的嫁妆,在双方已经领证并实际生活了一年,女方如果要求返还彩礼的话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因为双方已经实际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了。这种情况下的离婚,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话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至于父母陪送的婚车,主要是看父母有没有明确声明车是赠予女儿名下的,如果没有相关的文字声明,这两婚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女方只能要求返还一半的钱。
杨雅茹律师提醒:彩礼和嫁妆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彩礼和嫁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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