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撤销减刑犯新罪属于法定撤销的情形吗?
1、在假释期间犯新罪的属于撤销减刑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如违反第三条之规定“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作出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撤销减刑、假释建议书后撤销减刑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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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违反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撤销假释建议书后撤销假释;
3、如违反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作出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撤销减刑建议书后撤销减刑;
4、如违反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如果司法机关刚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这时候罪犯就又犯新罪,说明提前释放罪犯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提前释放罪犯就又给社会造成了一些不特定的安全隐患,对这部分罪犯,以后是绝对不可能再有任何减刑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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