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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礼拜,我在《经济观察报》上写了一个很长的文章,叫做“土地制度不改,暴力拆迁难止”。我觉得,应该回到根源性的问题上来,仅仅靠打一下擦边球,或者修修补补是不行的。在我看来,我们现在大部分的政策都是用一个错误弥补另外一个错误。首先,第一个政策或者制度错了,然后发现无法推行,就来补一下,结果这个漏洞越补越大,补了很多还是不管用,最后没辙了,就像历史上一样,暴力革命就来了。
所以,我想我们不应当再回避这个问题了,假如我们想自由而和平的生活与共处的话,我们应当正视根本的制度问题,尤其是土地制度问题。
在讨论土地之前,还是先讨论一下财产权,因为土地是财产的一种,整个财产或者财产权、财产理论跟土地密切相关。对财产制度或者对财产权有个很好的了解或把握之后,再来分析土地制度就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
首先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一个人要存在或者要活着的话,需不需要财产?我想答案应该非常明显。对我们来说,没有财产,人无法存在。比如你吃的食物就是一种财产,你饮的水、你穿的衣服、你需要花的钱,所有这些东西都是财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这个权利的话,甚至连非常重要的生命权都无法保障,因为食物也是财产,没有饮食,就得饿死。所以有理论家说,财产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我觉得这是有道理的,没有财产的话,其他权利都谈不上。因为你没有财产,首先无法维持你的生命,生命权没有,就谈不上你有什么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等其他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这是一项非常重要或者说根本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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