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打击修复并重 守护“蓝色粮仓”
□本网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张仁鹏
(资料图)
“我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犯下错误,本着真诚悔过的态度,自愿购买鱼苗放流海域,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增殖放流活动现场,一名被不起诉人诚恳地说道。
2023年6月29日,霞浦县溪南镇西安码头,在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海渔部门和村民的见证下,4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将自愿购置总价值4万元的8万尾大黄鱼鱼苗投放海中,既给海域洒下希望的种子,也给在场的渔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此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卞某某受卞某甲雇佣,分别帮助开船、担任轮机,在禁渔期出海到禁渔区向捕捞船收购现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卞某甲等人收购完水产品后在东冲口附近海域将部分渔获物销售给事先向其订购渔获物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谢某某,过驳渔获物后被海警部门查获。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卞某某受他人雇佣,在禁渔期、禁渔区向捕捞船现场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谢某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考虑到刘某某、卞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官对上述4人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并承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2023年6月12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在位于溪南七星渔排上的海洋生态检察工作展厅对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与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要求被不起诉人进行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方案。
放流前,县海洋与渔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对鱼苗进行抽样“体检”,计算、核对鱼的数量、长度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投入的鱼苗,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鱼类资源数量,弥补了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保护了生态平衡。
2023年以来,霞浦县检察院坚持打击与修复相结合的理念,推动“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
“本次的增殖放流活动,正是霞浦县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海洋生态类犯罪,所推行替代性修复的一个缩影。”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督促被不起诉人履行增殖放流行动,修复海洋生态资源,检察官在现场以案释法,融普法教育于修复活动中,力求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纠正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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