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4月1日17时41分,周某驾驶轿车在江苏省昆山市元丰路右转弯时,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致摩托车驾驶员梁某倒地及两车受损。梁某起身随即骑摩托车驶离现场,周某认为车损未解决遂驾车紧追。当日17时43分许,周某在马庄路超车截停梁某,梁某立即驾驶摩托车原路折返继续逃离,周某仍驾车紧追。17时44分许,周某驾车逼近梁某并向右猛打方向盘,轿车撞击摩托车左后部,致梁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头面部撞击地面,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周某停车查看后报警称有人受伤需救治并在现场等待。经认定,梁某在元丰路口的碰擦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审理中,周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付55万余元,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
【资料图】
[分歧]
“路怒症”的周某驾车追逐撞击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明知或应知车辆追逐、撞击摩托车,会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撞击行为致梁某摔落地面死亡,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自碰擦事故发生后,驾车追逐、截停、撞击摩托车,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危害和现实危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案系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偶发的交通事故引发,周某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犯罪前无预谋,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明知梁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追逐碰撞可能会导致对方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仍采取了驾车逼近撞击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摔落地面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2、周某犯罪既遂后即停车查看被害人状况,后及时报警欲对被害人予以救治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撞击后的表现足以反映其主观意愿上排斥被害人死亡,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其系在激愤情绪下采取的旨在伤害他人的泄愤行为,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相符,并产生了实害后果,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驾车沿路追逐并撞击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该案动机明确,犯罪对象特定,追逐线路不属于行人、车辆往来密集的城市快速路或主要干道,周某在追逐过程中未肆意违规驾驶,未存在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亦未放任持续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危害后果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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