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未签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和所谓租房人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他们之间也只能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不能以租赁事实来对抗法院的执行,更不会影响法院对租赁房屋的处理,包括查封、拍卖。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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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按约定处理,如约定了要退的,则按约定退还给租客,不退的,直到退房是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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