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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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或裁决。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最后参照了民法典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一般可以在15天内拿到工资,具体情况要看对方的经济状况。裁决下达后15天内如果双方都没有起诉的,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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