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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度检查,患者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 法问 2023-04-05 11:29:46


(相关资料图)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其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的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已显其积极意义。作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该法的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网友咨询:

前几天,我因肚子疼到某医院就医。我向医生自述自己有慢性胆囊炎史,医生根据我的陈述让我做了B超,检查结果是“胆囊壁增厚,欠光滑”。随后医生又让我验血验尿,并做了心电图、胃肠透视、CT等检查,说是为了进一步确诊。这些检查结出来后,均显示正常。最后,医生确诊我是因胆囊发炎而引起的疼痛,并给我开了一些治疗胆囊炎的药,药费仅为56元,但我因检查却花费近2000元。请问医院让我做这些不必要的检查合法吗?我能否要求赔偿?

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付志军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里的“不必要检查”是指过度检查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成本低的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价格昂贵的诊疗技术检查。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医生根据你的自述及B超检查结果,完全可以判断出你是因胆囊发炎而引起的疼痛,但其在未进行认真分析判断的情况下,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出于某种经济目的而又让你相继做心电图、胃肠透视、CT等辅助性检查,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行为,属于典型的“小病大治”,构成医疗损害侵权,你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付志军律师总结:

医院过度医疗是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医院过度检查市民可索赔。

标签: 过度检查 侵权责任 技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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